劳动合同

时间:2024-02-23 15:36:10
【实用】劳动合同汇总9篇

【实用】劳动合同汇总9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合同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合同 篇1

Q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在30日内终止的,是否需要支付“代通金”?

A1:不需要。代通金即指用人单位在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若用人单位未尽通知义务,则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金,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代通金仅可能在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包括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下发生,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其劳动关系的终止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决定,用人单位无须在终止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也无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Q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A2:各地规定不同。根据北京市及江苏省的地方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未按时履行通知义务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天津市地方法规虽明确了用人单位的通知义务,但未尽义务的罚则则是一个月月工资的补偿金。而上海等地则未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通知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到期终止问题时应充分了解并严格依照其地方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口径,必要时咨询第三方机构(如人社局、律师事务所等),以免违规操作。

Q3:劳动合同到期了,服务期还没有到,该怎么办?

A3:劳动合同延续至服务期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当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可就该情况作具体约定。

另外,在劳动合同的解除中,服务期届满前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而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而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Q4: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存在一个月的宽限期?

A4:各地规定不同。根据上海、江苏等地的地方性司法文件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上述规定可知,续签劳动合同和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一样,存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在一个月宽限期内,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续签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北京的地方规定和操作实践,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而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合同到期之日,即在北京,续签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一个月宽限期。

Q5: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该怎么处理?

A5: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若①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保持用工的,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北京从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算)。两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②因劳动者原因致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海地方性规定,自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1个月内,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续签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一个月不满1年,用人单位仍可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1年未续订劳动合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按照北京市的实践操作,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续签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Q6:是否能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避免“连续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A6:不可以。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可以对其作出变更,但不可以此来规避连续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继续用工,用人单位所负有的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合理性、必要性且已对劳动者尽诚实信用的义务,说明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否则因此引发的纠纷如诉诸仲裁、法院,极有可能因用人单位规避自身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而判定劳动者诉求得值。

Q7:如何理解“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A7: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在实务中往往表现为职务的维持或升职、薪资福利的维持或者增加、工作量的维持或减少、工作地点的维持或者变近、工作环境的维持或者美化提升、劳动保护的维持或者提高等等。

维持或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并不是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律师建议:“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很难有客观恒定的标准,这导致了司法判定的多重性,用人单位应尽量提供维持原先或更倾向、更有利于劳动者的合同约定条件,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充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予以维持或提高,以免既无法留用人才,又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Q8:劳动者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单位还想留用他,用人单位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A8: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用人单位应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再根据双方合意签订聘用协议,自行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此时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用人单位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如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根据双方的约定处理。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聘用协议也未办理退休手续,发生争议以民事关系纠纷处理。

②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

第一,可以采取“柔性退休”的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并为其缴纳社保至缴费满15年(即延长缴费)。第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终止的手续并根据双方合意签订聘用协议建立劳务关系,自行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医疗 ……此处隐藏11232个字……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及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尚不明确的,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重大损害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都可由甲方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甲乙双方变更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不得解除。

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外,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必须事前通知工会,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终止劳动合同,甲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如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劳动合同期满之前办理相关手续;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即在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的三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一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出具相关的书面文件或证明,原劳动合同文本由甲方保存二年以上备查。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在法定时间内结清乙方工资,在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即时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相关档案转移手续。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的违约金 元(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范围),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赔偿乙方合同中断履行期间的工资及其直接经济损失。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还应向乙方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甲方违反限业补偿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乙方不受甲方的限业规定制约。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以下范围:

(一)甲方为其支付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用;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对生产经营(工作)、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造成经济损失,事先

没有约定违约金,且具体数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不足半年的按照半个月计算。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依法向相关调解机构提出进行调解,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十、其它

第二十六条 甲方的招工简章、规章制度和变更或补充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书以及下列专项协议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部分如填写的,甲乙双方可以签字或加盖指印的形式加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解决,如遇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 月 日

年月日

劳动合同 篇9

计件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从二OXX 年一月一日起至二O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无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操作工岗位(工种)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产品生产、分装、包装及厂部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周口市 。

(三).甲方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甲方的规章制度,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或职务,乙方应当服从。如甲方需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书加以确认,改协议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12小时,每周工作6天。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协商后可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三).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甲方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为计件工资制。公司具体计件工资单价和计算方式作为计算劳动报酬的依据。

(二).乙方按甲方的计件工资制度,每天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所得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每月三十日之前发放乙方上月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一).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周口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八、其它约定的内容

(一).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经如实告知、交付并组织乙方全面学习了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已经全面知悉并理解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内容并且自愿遵守;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甲方视违反情节,依据法律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工作,保持生活经营活动的持续性和连续性,尽量减少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解除劳动关系而自动离岗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允许情形外,应由承担赔偿甲方经营损失的责任。且在此情况下,其他用人单位招用乙方的,该用人单位与乙方对甲方构成共同侵权,甲方有权依法要求该用人单位和乙方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九、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周口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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